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遗嘱严重
见证人栏有张某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
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
,该份遗嘱,也未出庭作证
,
案件审理 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李某、代书打印遗嘱一份
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
、日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
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情况不详。该遗嘱无效。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注明年 、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内容为
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
、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诉讼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2016年8月18日
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、法官认为
,
综合上述情况
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
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并由代书人
、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、
法官表示 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也未出庭作证 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如有变更或撤销
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
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
。李某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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